5D艺术网首页
商城
|
资讯
|
作品
|
博客
|
教程
|
论坛
登录
注册
加为好友
发短消息
来自:
性别:秘密
最后登录:2012-10-01
http://zhuanghy1.5d.cn/
首页
|
新闻
|
话题
|
博客
|
相册
|
艺术作品
|
社交关系
|
留言板
|
社交圈
2005/06/05 | 中国教育改革的方向(链接8)——迎接挑战,加快中国教育改革开放进程
类别(优秀文章汇集Excell)
|
评论
(0)
|
阅读(43)
|
发表于 18:03
资料来源:http://www.pep.com.cn/200406/ca461104.htm
迎接挑战,加快中国教育改革开放进程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周满生
9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总部最后通过了中国入世议定书以及中国工作组报告书,这表明中国签订包括教育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已成定局。此举对于我国教育事业来说,既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同时,也出现了扩大吸收、引进境外教育资源的难得机遇。教育服务贸易涉及到以"商业存在"为基本运作方式的营利性办学或中外合作办学,在思想认识或办学实践中都会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解决。
在国际教育界,对WTO规章下的教育服务贸易的认识也存在很大歧见。主张教育全球化的人认为教育服务贸易不仅能够培养出能参与世界经济市场竞争的合格人才,而且它可以为国家(主要指教育输出国)带来直接的和长远的经济利益。而对教育服务贸易持最激烈抨击态度者当属美国著名比较教育学者、前任世界比较教育协会主席、波士顿学院教授菲力浦?阿尔特巴赫的观点。他在今年春季发表的《高等教育与WTO:全球化横冲直撞》一文中指出:WTO最核心的目标是保证各类教育产品和教育机构进入市场,这意味着大学将重新被定义。几个世纪来,大学担负着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功能,无论公立还是私立的高校都是非盈利性的,被视为“公共财产”。而在WTO教育服务贸易条款下,学术机构、课程、学位等都变成了种种进出口生意,变成一种纯商业性行为。他认为,这种"新兴的侵略性的盈利部门"的大量出现会削弱高等教育的学术性,管理部门难以进行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他特别指出:最大的负面影响将出现在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最需要学术机构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产生与地方需求的研究成果、参与国民社会的建设。一旦发展中国家的大学屈从于由WTO管理的国际学术市场,它们肯定会被那些只图盈利,根本不顾国家发展的海外机构和项目所淹没。
对此问题究竟应该如何看?应该说阿尔特巴赫教授对高教商业化的批判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从工业化时代以来,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国家把教育(甚至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在内的高等教育)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来看待的,办学以公共财政为主要依托。即使在美国、英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健全的国家,政府通过税收或者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在举办大量的公立教育,以福利或公益事业的方式对社会财富进行某种调节或再分配,来推进高等教育的普及化进程。但不容否认,国外教育服务也存在着为数不等的非营利性私立教育和营利性私立教育。是否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教育的主要属性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产业属性。如果把教育视为单纯经济意义的产业活动,与一般盈利性产业等而视之,完全由市场决定,就可能导致教育的商业化。1998年巴黎世界高等教育大会通过的会议决议也指出“应当澄清这一方面的模糊与混淆。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不适用于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因为“教育不是经济的一个分支。教育过程、教育目标、教育结果或‘教育产品'都不能与经济相提并论。”然而,如果把教育一概视为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包揽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必须正视教育的产业属性,研究这个属性,通过政策调整,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个属性的长处。阿尔特巴赫教授提出的管理部门难以进行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等一系列问题就是我们当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加入WTO是中国政府做出的选择。之所以做出这种选择,是基于对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解,也是建立在中国参与全球化竞争的潜力和信心的基础上。中国的入世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根据对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发展历史的分析,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因加入GATT/WHO造成其经济贸易崩溃或发展严重滞后的,相反,许多国家因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对现阶段的中国来说,WTO和经济全球化都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兼存。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知识经济的崛起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教育服务贸易必然会大幅度地扩展,国际间的教育互动与合作也必将日益加强。任何一个国家不可能关起门来孤立封闭地发展教育,每一个国家都需理解和学会如何利用他国的教育资源来弥补本国的不足。这个大势是不可更改的。借鉴国外教育发展的有益经验,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有助于加速为本国培养紧缺人才,促进国家教育体制的革新和发展。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教育机构除了在教育的物质与人力资源占有优势外,也掌握比较先进的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我们必须顺应"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改革开放潮流,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遵循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惯例,因势利导,在引进教育资源上更加大胆一些,创造更加开放的条件,利用合作办学,为国家培养急需人才,逐步增强我国教育的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我们要自主地而不是被动地决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方针和政策。任何形式和途径的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都要在中国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进行任何形式的教育交流和合作活动,必须遵循中国法律,接受中国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我们还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道德标准,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树立民族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对外开放的格局会有很大变化。过去是我们自己决定向外开放,是有限开放,单向开放,自主开放,将来则是全面开放,双向开放,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开放。外国可以根据国际规则参与中国教育市场,我们也可以走出去进入国际教育市场,关键是要具备实力。因此,我们首先要看到WTO给我国教育发展的机遇,积蓄力量,为全面走向世界奠定基础。
WTO给我国教育发展可能带来的机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快教育改革开放进程,缩小我国教育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将切实地融入世界经济的大背景之中。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参与竞争,在世界教育的环境中,我们才能更加清楚地找准差距,促使我们自强不息,努力奋斗,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通过合理地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如品牌、课程体系、教师、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管理模式、评估体系等和借助国外的教育经验是提高我国教育水准的有效途径。
(2)有利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贸易结构以至教育体制结构将进一步进行调整,办学体制进一步面向市场,办学主体更加多元化。
(3)有利于新型人才的培养。
对于未来人才的培养,要求具备各种能力,如语言能力,不仅母语要运用自如,还要掌握一至二门外语;还要有交际能力,获取知识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运用信息的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主动进取的能力等等。国际劳动力市场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是有国际交往能力和懂国际准则的人才。这种人才的培养,靠我们关起门来培养是难以做到的。在开放我国部分教育市场的同时,通过合作办学,可以培养出一批与国际紧密联系的实用型人才,起到不出国留学的效果。
(4)有利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加入WTO后,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的约束力越来越明显。我国企业家、技术人员亟需更新知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继续教育、终身教育新体系势在必行。外国教育资源的进入,客观上可以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教育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需求。特别是国外大企业参与培训市场,特别是高层次应用人才的培训,将会促进中国教育与培训市场的发展与成熟,有利于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
加入WTO,我们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无论在我国或他国,无论是在计划经济还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教育在主体上看都应是公益事业,其基本职能是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职业技能。所谓"教育市场"主要是发达国家为介入发展中国家的教育而提出的概念。往往是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开放教育市场,而发达国家在设定很高门槛的情况下,使发展中国家难于进入发达国家的教育市场。开放"教育市场"的前提是不对等的。当然,发展中国家有必要通过教育服务贸易获取一定的资金和其它教育资源,但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教育市场如果不能有节、有序地开放,这就可能冲击原来已有的教育秩序,产生教育商业化的某些不良结果。
潜在的另一个风险是我们对WTO的规则不熟悉,准备不足。我国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曾指出:“不知道规则,就不知道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更谈不上运用规则保护自己,发展自己,盲人骑瞎马才是最可怕的。”
面临这些机遇与风险,我们必须仔细分析中外合作办学可能带来的利益与负面影响。最大程度地发挥中外合作办学的积极作用:如积极借助国外先进教育经验、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强高新技术短缺人才培养、减轻政府办学经费压力、缓解社会教育需求和出国留学低龄化的状况等。同时,最大限度地遏制其消极作用。
目前,我们在依法办学上有两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是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已有的一些规章已不能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对有关违背WTO规则或者中国政府承诺不相符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尤其要遵守WTO的透明度原则和法则统一原则,维护当事方司法审查的权利。二是目前执法落后于立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WTO的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必须公布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把它公开化,使其他成员能了解该成员方的法律环境,发生争端时,公开裁决文书。
法制统一原则,既不允许不同地区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允许不同阶位的法律规则的存在。
因此,在制定和修订中外合作办学法规时,我们要做到透明、公开、公正、客观、合理。要经得起WTO规则的司法审查,不要留破绽。要切实保证合作人的合法权益,尽量提供较为宽松的良好合作的制度环境。但新的法规一定要把握"依法办学,加强监管"的准则。其核心是坚持国家法律在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应有地位,对中外合作办学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审批、实施监管和评估。
《教育研究》2001年11期
0
评论
Comments
日志分类
首页
[321]
经史合流下的教育技术ET
[10]
教育技术发展研究ET R
[19]
电视节目编导与制作TV
[13]
网络技术与多媒体技术We
[11]
公共英语与专业英语Eng
[22]
娱乐与精美言论Enjoy
[35]
英特尔未来教育Intel
[7]
优秀文章汇集Excell
[171]
读书与教学心得、备忘录
[26]
留言板Memo
[7]